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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燃事故 常在车间内清洗作业时发生——深圳市盛康泰有机硅材料公司发生闪燃事故


2021年1月27日,龙华区福城街道深圳市盛康泰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闪燃事故,事故造成5人受伤,其中3人重伤,2人轻伤。

事故经过

2021年1月27日下午,有8名工人在单组分车间按生产计划进行生产活动。事发时,事发厕所里有5人在更换衣服、休息,准备下班。

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并询问相关人员得知:16时19分,郑XX拎着一个装了清洗剂的塑料桶进入事发厕所,在厕所使用清洗剂清洗衣物;16时22分,黄XX进入事发厕所;16时24分许,黄XX用打火机点烟时,引燃沉积在地面的清洗剂与空气形成的混合气体,事发厕所冒出火光和烟迹。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事发厕所近地面处无排风设施,南侧窗户离地较高,且窗户上的排气扇已损坏,不利于易燃蒸汽扩散(稀释),当清洗剂蒸发成气态时与空气混合,易形成易燃混合气体。

2.郑XX安全意识淡薄,携带危险化学品清洗剂进入事发厕所清洗衣物。

3.黄XX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厂区内禁烟规定,在闻到有较浓的清洗剂的气味的情况下,仍在事发厕所内点火吸烟。

(二)间接原因

1.盛康泰公司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实际情况不符;未组织全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单组分车间部分工人对清洗剂的危险性和使用注意事项不了解、不清楚;未结合实际进行单组分车间的风险等级识别并落实管控措施,未将事发厕所设为高风险等级;未落实车间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规定,放任车间工人随意取用清洗剂;未采取有效地管理措施消除工人长期在事发厕所内吸烟的隐患。

2.盛康泰公司主要负责人郑柚田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切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3.盛康泰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肖祥能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未落实巡查检查工作,未规范车间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未能提出消除车间工人随意取用清洗剂以及在禁烟场所吸烟这一隐患的建议和有效举措。

4.盛康泰公司单组分车间生产管理人员乾敏未切实履行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未督促、检查单组分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发现单组分车间的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

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起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如下:

(一)刑事责任

黄福友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违反厂区内禁烟规定,在闻到有较浓的清洗剂的气味的情况下,仍在事发厕所内点火吸烟,引燃沉积在地面的易燃混合气体,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构成失火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行政责任

1.盛康泰公司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所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实际情况不符;未组织全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部分工人不了解、不清楚清洗剂的危险性和使用注意事项;未结合实际精准研判事发厕所的风险等级并落实管控措施;未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工人随意取用清洗剂以及长期在车间厕所吸烟的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郑柚田作为盛康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切实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3.肖祥能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未落实巡查检查工作,未规范车间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未能提出消除车间工人随意取用清洗剂以及在禁烟场所吸烟这一隐患的建议和有效举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三)企业内部处理

1.郑XX携带危险化学品清洗剂进入事发厕所清洗衣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盛康泰公司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内部处理。

2.乾敏担任品质主管一职,主要负责产品品质管理,同时也兼职了单组分车间生产管理人员,未切实履行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未切实督促、检查单组分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发现单组分车间的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盛康泰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盛康泰公司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内部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本次事故中,查明盛康泰公司在一楼不符合存储条件的闲置厕所内存储清洗剂(危险化学品)以及对车间在使用清洗剂时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将相关线索和材料移交行业监管部门后,已由福城街道办安监执法部门立案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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