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环境管理平台对重点行业产排污数据比对分析时发现,位于金普新区的大连某电镀厂污染物产生量、处置量、排放量存在较大出入。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存在重大环境违法嫌疑且作案手段隐秘难以固定证据。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金普新区分局利用管道机器人对厂区内排污管线进行探查,借助属地街道力量对厂区外围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会同公安部门对企业相关操作人员进行问询。经查明,该电镀厂通过隐匿于污水处理站内杂物间暗门后的水泵和暗管,将电镀废清洗液排放至距离厂区约四百米处的外环境中。经认定,该单位排放的电镀废清洗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17类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该企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2024年9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移送当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来源:辽宁生态环境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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