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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碳九泄漏后,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亟待完整


泉港碳九泄漏后,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亟待完整

近一周来,泉港碳九的消息可能已经刷爆了大家的朋友圈,每一个细节都牵动人心。11月4日凌晨1时左右,福建泉州泉港区东港石化公司码头进行裂解碳九装船作业过程中,输油管发生跳管现象,泉港区环保局通报称,造成6.97吨碳九泄漏。经过紧急清理,短期环境影响正在消除,但长期影响尚待评估。


福建泉州泉港碳九泄露海域清理工作基本完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11月10日中午发布的解读通报信息显示,此次泄漏的物质为工业裂解碳九,是一种组分较为复杂的混合物,急性毒性与汽油相当,对人体皮肤、眼睛和呼吸道具有刺激性,如果长期或反复的皮肤接触,接触部位会发红、肿胀。吸入蒸气可引起呼吸道和肺部不适,可伴有程度不同的咳嗽、头疼、恶心等反应,但短时间接触对人体一般伤害不大。但也有观点认为,国家并没有对碳九类的芳烃类物质做出含量要求,因此不能得出裂解碳九不含芳烃的结论,“危害性较小”也许有失偏颇。孰是孰非已并不重要,但泄漏事故的追责以及相应防治水平的提高,应该不能止步于此。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事实上与化学品相关的环境污染和公众健康问题,目前尚缺乏完善的化学品管理体系。现阶段,以安全生产为目标的中国化学品管理体系不足以预防长期性的环境和健康风险,有毒化学污染物的健康、环境危害和污染源分布、规模等基础数据不足,相关制度尚未建立,导致化学品环境管理与国家污染防治对策实施不能有效地协同增效。

超过50%现有化学物质存在长期环境和健康危害

中国是全球最大化学品生产销售市场,但化学品管理法规体系还不完整:未对现有化学物质开展风险评估和管理,具有潜在环境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生产、使用和排放信息透明度不足。这意味着,市场上有哪些高风险化学品,它们在日常消费品中的含量、在环境中的污染状况、对敏感人群和生态的影响等信息碎片化;消费者和公众很难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以上信息,无法及时避免购买含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产品,或远离受化学污染的居住地等。而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福利。

绿色和平项目官员王衍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曾对《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开展筛查,发现中国约45,000种现有化学物质中,超过50%有长期环境和健康危害。”

王衍举例说,2016年在某一化工园区采样发现,当地空气、河流、污水排放渠和底泥的共10个样本中检测出226种有机污染物:21种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突变和生殖毒性),另有多种持久性、生物蓄积性污染物和内分泌干扰物。它们大多未列入中国现行的污染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监测规范等标准中,它们的长期存在对公众健康的影响不容忽视。

“造成以上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王衍解释说,“一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现有化学物质的危害属性登记和风险管理制度尚未健全。”目前中国关于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中未明确说明公开哪些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和环境排放信息,针对工业化学品开展的强制性登记也仅包括了《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约3000种/类化学物质,未覆盖到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具有潜在危害的化学品,这意味着它们的生产和使用情况、在日常消费品中的含量、在环境中的污染状况、对敏感人群和生态的影响等基础信息匮乏。“二是来自企业主体责任的履行。”王衍表示,“我们曾在化工企业中开展问卷访问,受访对象主要来自化学品生产和制造企业的EHS(即环境Environment、健康Health、安全Safety)部门,涉及约300家企业,访问发现29.2%的企业没有对自身供应链中的化学品开展任何的信息记录,75.0%的企业没有充分收集或了解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危害信息,约50%的下游企业认为没有从供应商处获得完整且规范的‘化学品身份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企业在国家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参与度不高,会阻碍政策的有效执行。

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团队、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进忠团队以及绿色和平合作成立的“化学品环境安全立法研究组”共同完成的《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立法研究》也发现,化学品环境安全中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在企业供应链中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盘查方面发现,信息收集不足,覆盖环节少。在化学品信息沿供应链分享和公开方面,下游企业获得信息少,公开有毒有害化学品信息公开表现较差。在“责任关怀”的有效性方面,透明度不高,即便是会员企业,也未有效落实准则中对化学品管理的要求。

环境管理政策需要更加完善

据了解,2017年12月,中国《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发布,着重关注化学品对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长期、累积性危害,并强调从源头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限制和逐步淘汰。王衍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该《名录》的最高编制依据是2015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但计划中仅规定了2017年底前公布《名录》和逐步淘汰替代《名录》中的化学品,没有规定第一批《名录》制定后的后续更新和补充机制,也没有对风险管控措施落地提出时间要求或提供实施指南。

中国生态环境部目前也正在研究制定《化学品环境管理条例》。在王衍看来,“应以《条例》制定为契机,尽快确立预防环境和健康风险为目标的化学品管理理念,弥补中国现阶段在现有化学物质危害属性登记和风险管理上的不足,这将是打赢污染攻坚战、全面构筑风险防控屏障和长效保障公众健康的有力武器。”

同时,王衍对即将出台的《条例》也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条例》应明确《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修订和不断更新的常态化运行工作流程。优先控制化学品的筛选应该坚持预防和谨慎原则,将具有下列危害属性的化学品优先纳入名录并开展风险评价和管理: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致癌性、致突变和致畸性,生殖毒性和内分泌干扰性。

二是《条例》应提高化学品管理透明度和效率。公开《名录》中化学品进口、生产、流通、加工使用和环境排放信息;健全管理程序,明确《名录》制度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审核制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限制与淘汰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并公开相关的管理信息。

三是《条例》应完善覆盖所有工业化学品的危害鉴定、分类与登记制度,和现有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制度。这些制度应明确和强化企业在化学品环境和健康危害鉴定、分类和登记的主体责任,并明确信息公开和公共参与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筑起以预防风险为理念的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

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或可借鉴

相比发达国家,中国的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发达国家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实践化学品的专门立法,其初衷都是长期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预防和控制风险。这些专门法都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起了化学品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确立了多方参与的治理模式:企业是化学品风险评价和管理的主体,政府建立机制加快淘汰和提高透明度,社会力量被引入来提高科学性和有效风险沟通。

以保护环境和健康为目标的化学品管理法律在在发达国家实践已有30多年,他们有哪些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经验呢?

王衍举例说,“如日本《化学物质审查和制造控制法》,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和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它们都通过专门立法和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建立起了具有优先性的化学品风险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以现有化学物质的危害信息和生产使用信息为基础,设置优先化学品筛选标准,筛选出具有长期健康和环境危害、生产和使用量大的化学品优先进行风险评估,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化学品提出不同级别的管理措施,实行分类管理。此外,这些国家还确立了共同治理模式,企业是化学品危害属性登记、风险评价和管理的主体,政府建立机制加快淘汰和提高透明度,社会力量被引入来提高科学性和风险沟通。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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